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服務

Print
    聯絡人:陳冠如       資料來源:醫務企管部       聯絡資訊:(08)755-7885 分機81664        

    Art editor Img

    住院申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說明

    • 步驟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一)索取地點: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三)申請流程: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 步驟二:將鑑定表交由病房主治醫師進行第一階段鑑定,若非該科主治醫師,將以會診方式由專科醫師填寫。
    • 步驟三:醫師填寫完成後,由病房通知鑑定專員進行第二階段鑑定。
    • 步驟四:鑑定專員填寫完成,送醫務組專責人員線上登錄並將鑑定資料掛號寄送衛生局審核。
    • 步驟五:鑑定資料由專責人員送衛生局審核,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
    • 步驟六: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 相關圖片
      1. 3.屏東榮民總醫院身心障礙流程圖(外網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