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申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說明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一)索取地點: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三)申請流程: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 步驟二:將鑑定表交由病房主治醫師進行第一階段鑑定,若非該科主治醫師,將以會診方式由專科醫師填寫。
- 步驟三:醫師填寫完成後,由病房通知鑑定專員進行第二階段鑑定。
- 步驟四:鑑定專員填寫完成,送醫務組專責人員線上登錄並將鑑定資料掛號寄送衛生局審核。
- 步驟五:鑑定資料由專責人員送衛生局審核,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