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舊制身心障礙鑑定分界點為101年7月11日,7月10日前使用及鑑定舊制表格;7月11日後不可使用舊表,一律使用新制表格。
2. 六歲以下之身心障礙鑑定,以根據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為主,不做活動參與、環境因素(DE碼)評估,另於六歲之後須進行重新鑑定。
3. 申請者本人須親自至本院進行評估。
►到宅身心障礙鑑定說明:
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處所鑑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