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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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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醫務企管部       

    屏東榮民總醫院病人權利

    112年09月修訂

    屏東榮民總醫院充分了解您是需要周全醫療照護的病人,我們尊重您應有的權利,以下是您就醫的權利說明,希望您了解:

    一、    對所有病人均一視同仁,不論疾病、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居住地區、身分地位、宗教及信仰等,都能得到適當及持續性的醫療服務。

    二、    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識別證及執業執照,若未佩戴識別證及執業執照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三、    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若您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或要求說明。

    四、    對於需要病人(家屬)行使同意權才能實施的醫療行為,本院依規定,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會先說明原因、治療的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才會為您施行。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進行醫療處置。

    五、    病人有參與決定其醫療方法的權利,但須對其決定負法律責任。醫師亦需確保病人安全,避免病人因醫療照顧而造成傷害,若病人決定其醫療方法反有害,醫師依法不必配合。

    六、    健保不給付(自費)之醫療項目需在醫師說明並取得您或法定代理人填寫並簽署自費同意書後,方可執行。

    七、    您可以自費申請自己各項影像檢查光碟、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相關資料。

    八、    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除了依法令規定等正當理由外,醫事人員及機構不得對您和家屬以外的人透露您的醫療資訊,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或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告知本院。

    九、    具有『重大傷病』之病人,請攜帶重大傷病卡到院證明身分,符合條件者,得憑證辦理免部份負擔醫療費用之申請。

    十、    若因職業傷病住院,為維護您自身就醫權益,請於住院三日內向所屬單位或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並備妥身分證後交護理站,請主治醫師填寫申請書後交掛號室辦理。

    十一、  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維生醫療同意書」,使醫師得在尊重您意願之情形下,提供緩和醫療照護。

    十二、  為使有限的生命化為無限的大愛,本院配合國家衛生宣導政策,提供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服務。

    十三、  病人有主動出院或轉院的權利,但其出院或轉院如違反醫師的勸告而為之者,病人應對其行為所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負完全法律責任。

    十四、  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可向本院提出申訴(例如:院長信箱、申訴專線、網路申訴)。

    十五、  本院為地區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您惠予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但您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

    若您對本院之醫療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請洽服務專線:,或於本院網頁之院長信箱及全院各處意見箱提出建議。

    • 相關檔案
      1. 病人權利暨住院須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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