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代辦服務【需備身份證明文件(以身份證為主),以供核對身份】
受理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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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
地點:門診大樓一樓病歷複製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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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大傷病
必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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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若是癌症重大,須加註期別;重大損傷須填ISS分數)。
2、重大傷病申請書(必填聯絡手機號碼,供健保局傳簡訊通知核定結果)。
3、重大傷病佐證報告(至病歷複製櫃台申請)。
4、清晰足資辨識身分之正反面影本,有身心障礙手冊也須影印。(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未滿18歲者需檢附代理人身分證件影本)。
※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恕無法受理代辦。
※被委託人須備本人雙證件、委託人雙證件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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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文件申辧流程
門診:掛號櫃台掛號 → 各診間 → 病歷複製櫃台(病歷資料計價)→ 批價櫃台
住院:各病房護理站 → 病歷複製櫃台(病歷資料計價)→ 住院中心
►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1、申請換發第一類癌症重大傷病證明者,須加附惡性腫瘤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並檢附可玆佐證『須積極或長期治療』相關資料。
2、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另初次申請或領有三個月期限後申請再次評估者須再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相關檢查資料。
3、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二類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需註明傷病原因及詳填各創傷部位分數。
4、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三類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註明造成呼吸衰竭原因、呼吸器使用起迄期限及每日使用時數、短期內可否脫離、無法脫離原因及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若屬「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膽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者,請詳填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附二十一天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再次申請者,請附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
5、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身心障礙者均須檢附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證明影本。
6、塵肺症者請檢附胸部X光片、勞保退休證明或一至三級殘廢給付證明(請洽勞保局給付處辦理)、從事粉塵工作證明(請洽勞保局承保處申請異動資料)。
7、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織報告及內視鏡或X光報告。
8、申請罕見疾病之重大傷病證明者,須先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確診為罕見疾病患者,並於申請時加附罕見疾病個案資料表。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1、需積極或長期治療癌症。
2、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4、慢性精神病。
5、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6、小兒痲痺、腦性痲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
7、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8、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9、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一個月內免部份負擔,由醫師依臨床症狀逕行認定)
10、肝硬化症。
11、其他經保險人認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傷病。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得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重新申請
(一)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前。
(二)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前。
(三)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前十四日前。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乳房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等3大類癌症證明有效期限小提醒: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乳房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等3大類癌症,癌症期別第1期或未明示者,重大傷病效期為3年。如有效期疑慮,請洽主治醫師確認。
►倘因癌症期別異動,得於證明有效期限內,由特約醫院、診所醫師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於原重大傷病證明核定效期內向本署分區業務組申請延長。
※重大傷病公告範圍如有異動,以全民健康保險署公告為主。
►詳細內容可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重大傷病專區。
https://www.nhi.gov.tw/ch/lp-29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