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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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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陳冠如       資料來源:醫務企管部       聯絡資訊:(08)755-7885 分機8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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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診申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說明

    • 步驟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一)索取地點: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三)申請流程: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 步驟二:利用本院掛號系統掛號,依鑑定類別給予具鑑定資格醫師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

    • 步驟三:依掛號科別本人親自至各診間報到並出示鑑定資料表、健保卡、身份證或戶口名簿,請醫師進行B(身體功能)、S(身體結構)鑑定。
    • 步驟四:請至門診大樓1樓批掛櫃檯由專責人員排定D(活動參與)、E(環境因素)鑑定時間後,請申請人持預約單,依約至門診大樓五樓0503診進行鑑定。
    • 步驟五:鑑定資料由專責人員送衛生局審核。
    • 步驟六: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
    • 步驟七: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 相關圖片
      1. 屏東榮民總醫院身心障礙流程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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