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申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說明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一)索取地點: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三)申請流程: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 步驟二:利用本院掛號系統掛號,依鑑定類別給予具鑑定資格醫師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
- 步驟三:依掛號科別本人親自至各診間報到並出示鑑定資料表、健保卡、身份證或戶口名簿,請醫師進行B(身體功能)、S(身體結構)鑑定。
- 步驟四:請至門診大樓1樓批掛櫃檯由專責人員排定D(活動參與)、E(環境因素)鑑定時間後,請申請人持預約單,依約至門診大樓五樓0503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