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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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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什麼病可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答:

    目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公告的重大傷病範圍,包括三十大類,病人經醫院醫師診 斷罹患上述公告之重大傷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Q2: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是否須本人親自辦理?須檢具什麼文件?要到哪裡申請?

    答:

    除本人親自辦理外,親屬、朋友亦可代為申請。申請時須檢具下列相關文件郵寄或親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申請發給重大傷病證明卡: (一)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 醫院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醫院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診斷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三)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四)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至健保署分區網站查詢)。

     

    Q3: 如何辦理轉診急性腦血管疾病有重大傷病證明?

    答:

    1.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一個月內)」,證明有效期限為 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2. 如病人於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一個月內轉院治療,請原診治醫院主治醫師依臨床專業 判斷開給註明確診日期之診斷證明書,自確診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診斷證明書於第 二家以後之醫院接受治療者,得免除部分負擔。

     

    Q4:自行申請重大傷病或委託醫療院所代為申請重大傷病的差別在哪?

    答:

    自行申請重大傷病與委託醫療院所代為申請重大傷病,申請所需檢具的資料是相同的,惟委 託醫療院所協助代為申請較為簡政便民,能避免申請過程中,因檢具之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 等相關資料不齊全,需補送相關病歷資料,且民眾毋須自行回院所申請相關病歷資料,減少來回奔波及縮短申請之時間。

     

    Q5:因重大傷病住院,但出院後才收到核定同意通知,該怎麼申請住院期間的部分負擔費用退費?

    答:

    1. 於出院後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 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免自行負擔費用。惟免部分負擔 範圍以該證明所填載之傷病為限。

    2. 倘符合上述情形,得於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按全民健康保 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相關規定,由病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 向就醫院所轄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3. 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所需相關文件,可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查詢;路徑:首頁/健保 服務/健保醫療費用/就醫費用與退費/自墊醫療費。

     

    Q6: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遺失或損壞時如何申請補發?

    答:

    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病人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函列印(重 大傷病證明卡補領)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清晰足資辨識身分之正反面影本,十 四歲以下無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代替),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補發, 不需再附診斷證明書。

     

    Q7:現行重大傷病證明註記於健保卡內,要怎麼知道已經審查通過?又要怎麼知道有效起訖日期?

    答:

    1. 經健保署審核核定重大傷病證明,將以簡訊方式傳送核定同意通知訊息至申請人所留之手機號碼;如核定不同意,則將寄送正式通知書件至申請人所留之聯絡地址。

    2. 收到健保署簡訊核定通知後,可持健保卡於就醫時請醫療院所協助或自行至健保分區 業務組、聯絡辦公室之公共資訊服務站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讀卡機更新健保卡資 料,併同詢問健保卡內註記之重大傷病有效起訖日期。

     

    Q8: 重大傷病證明快到期了,但經醫師診斷仍符合重大傷病,該怎麼延長效期?

    答:

    1.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迄日屆滿,病人得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重新申請。(一) 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前。(二) 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前。(三) 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前十四日前。2. 如於上開期間內,得檢具下列資料以郵寄、親自送件或洽詢醫療院所代辦方式,向健 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換發重大傷病證明。 (一)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 醫療院所三十日內開立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重大傷病診斷是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洗腎),診斷證明需由台灣腎臟學會 腎臟專醫師開立;慢性精神病診斷證明需由精神專科醫師開立。) (三)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印本(清晰足資辨識身分之正反面影本,十四歲以下無身分 證者可以戶口名簿代替)。 (四)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資料(敘明必須繼續治療之計劃與評估)。 (五) 診斷病名為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及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者申請時,需 分別加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申請附表(初次或再次)及呼吸 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申請附表。 (六) 如為重大傷病第一類癌症換發須加附惡性腫瘤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並需檢 附可玆佐證『須積極或長期治療』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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